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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经国务院批准后,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报如下: 一、自2015年5月1日起,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半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%征税调整为减半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%征税。 二、请求有关省(区、市)财政、税务部门抓住作好政策的组织实行工作,保证政策及时实施做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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